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
来源:发布时间:2017年09月25日
(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)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保 证第一节 保证和保证人第二节 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第三节 保证责任第三章 抵 押第一节 抵押和抵押物第二节 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第三节 抵押的效力第四节 抵押权的实现第五节 最高额抵押第四章 质 押第一节 动产质押第二节 权利质押第五章 留 置第六章 定 金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,保障债权的实现,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,制定本法。 第二条 在借贷、买卖、货物运输、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,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,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。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、抵押、质押、留置和定金。 关联资料:相关案例共5条 第三条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、自愿、公平、诚实信用的原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