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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(2003年修正)

来源:发布时间:2017年09月25日

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,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〉的决定》修正)目录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章 人民币 第四章 业务 第五章 金融监督管理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,明确其职责,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,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,维护金融稳定,制定本法。     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。 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,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,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,维护金融稳定。  第三条 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,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。 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:  (一)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;   (二)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;   (三)发行人民币,管理人民币流通;   (四)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;   (五)实施外汇管理,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;   (六)监督管理黄金市场;   (七)持有、管理、经营国家外汇储备、黄金储备;   (八)经理国库;   (九)维护支付、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;   (十)指导、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,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;   (十一)负责金融业的统计、调查、分析和预测;   (十二)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,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;   (十三)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。  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,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