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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类贷款说明

来源:发布时间:2017年09月25日

产品定义:
固定资产贷款,是指向企(事)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,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。
产品特点:
固定资产贷款包括基本建设贷款、更新改造贷款、房地产开发贷款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等四大类。贷款期限主要根据借款人的项目建设需要、投产后现金流预测、还款能力和支行的信贷资金平衡能力等,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,一般不超过8年。
办理条件:
(一)在支行开立结算账户,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年检合格的贷款卡(证);
(二)申请人信用情况良好,无重大不良记录;经济效益良好,偿债能力较强,管理制度较为完善;
(三)申请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,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,无重大不良记录;
(四)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,符合其要求;
(五)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、合法;
(六)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、土地、环保等相关政策,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;
(七)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:支行在贷款发放前必须按照国家最新标准,严格审查项目资本金的真实到位情况。
适用对象:
贷款对象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(或主管机关)核准登记,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(事业)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。
提交材料:
1.申请人资料:
(1)年检合格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;
(2)年检合格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;
(3)事业单位法人证书;
(4)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;
(5)年检合格的贷款卡(证);
(6)财政部门核准或会计(审计)事务所审计的近三个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的报表;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,提交自成立以来的年度和近期报表;新设法人主要股东经财政部门核准或会计(审计)事务所审计的前三个年度财务报告(如有)和审计报告(如有)及新设法人的验资证明;
(7)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;
(8)公司章程或企业组织文件;
(9)企业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、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;
(10)信贷业务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,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;
(11)由有权机构(人)出具的同意申请信贷业务的决议、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;
(12)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。
2.项目情况资料
(1)项目提出的有关背景材料;
(2)经有权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及年度投资计划文件;
(3)经有权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贷款计划及年度投资计划文件(指列入国家专项计划以内的);
(4)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,可行性报告及批准文件;
(5)项目自筹资金和其他建设资金、生产资金筹措方案以及落实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;资本金到位情况必须有合法的验资证明并尽可能专户存入支行;
(6)项目各项规划、建设等方面的许可证,有关用地、项目劳动保护、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落实证明,房地产开发应符合房地产企业相关资质要求且“四证”齐全;
(7)项目概算资料、项目前期准备完成情况报告及有关材料;
(8)申请人因本项目与有关单位、部门签订的合同、章程和各种协议、认可书、意向书及相关设备清单;
(9)其他需提供的资料。
3.担保相关资料
担保人的证明文件、财务资料、担保承诺及有权人同意担保的决议或文件,抵(质)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等。
4.支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。